凡以培养武术专长为目的,开展非学历武术技能训练,并进行武术理论知识学习的武术培训机构,称为武术馆;
凡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季节性武术训练的机构,称为拳社;
凡在公园、体育场馆或其他公共场所中某一固定地域利用早晚及其他空闲时间进行武术教学活动的,称为武术辅导站。
第十七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
2、举办者有常住地公安派出所户口证明,并无故意犯罪的记录证明;
3、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适应的学员食宿、教室、卫生条件及治疗伤病的设备;
4、有与办校、办馆规模相应且符合有关部门安全规定的健身、训练场所和必需的器材;
5、有适量的武术专业管理人员;
6、拳师必须持有《武术师资格证书》或大专院校专业毕业证书的授拳人员;
7、有系统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指定的武术教材。具备学习武术理论和文化课教学的条件,及相应的师资力量;
8、有健全规范的教学管理制度;
9、有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要的流动资金。
开办武术学校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办校标准。
第十八条 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要具备如武术学校、武术馆有关相应的条件。
第十九条 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开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武术学校,须向当地教育、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教育、体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2、开办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武术馆,须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报省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和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3、申请开办拳社、武术辅导站,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4、经批准开办的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必须到当地县(市)公安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否则。予以取缔。
第二十条 申请开办武术学校、武术馆,必须向受理申请的审核、审批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