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拳师、武术师的管理
第八条 拳师是指长期坚持武术修炼,县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并向社会招收学员习武的人员。
第九条 拳师经考核授予武术师称号,武术师按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级武术师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二级武术师由地、市级体育市管部门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一级武术师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考核批准并颁发证书。武术师资格证书由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统一制作。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拳师可向当地体育市管部门申请同意,并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参加一级武术师考核。一级武术师具备的条件:
1、思想进步、作风正派、在当地有名望、年龄在60岁以下者;
2、武术造诣深,是当地某一武术拳种的代表人物;
3、对武术理论有研究,对自己的特长拳种有专著,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有影响的武术论文;
4、武艺优秀、任教三年以上的二级武术师。
第十一条 确有成就的60岁以上老拳师,由地、市体育主管部门审定,报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批准,授予“安徽省荣誉武术师”称号。
第十二条 凡持安徽省各级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武术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办理《安徽省体育经营合格证》,开设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从事武术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 武术师进行授拳活动,必须持武术师资格证、武术专业岗位培训证和所属体育主管部门的介绍信,方可办理授拳手续。
第十四条 武术师离开本地流动授拳或外出办学、设馆、结社授徒,须由武术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并开具介绍信。在外地授拳的武术师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拳师应当遵守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制定的拳师行为准则。
第四章 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的管理
第十六条 凡以培养武术专业人才为目的,在学好文化知识的同时,根据武术专业人才业务规范的要求,系统学习武术理论,进行武术技术训练,并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武术教育机构,称为武术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