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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社会武术管理办法

安徽省社会武术管理办法
 (1998年5月20日安徽省体委、省教委、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术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遗产,是传统体育项目之一,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为加强社会武术的管理,保证武术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武术运动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武术学校、武术馆、拳社、武术辅导站、武术社会团体和授拳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发展武术运动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弘扬中华武术,发扬优良的武德、武风,推进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育武术人才,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安徽省体委主管全省社会武术,具体管理工作由安徽省武术运动管理中心负责。地、市、县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社会武术。
  第五条 各级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武术管理的共同职责是:
  1、宣传中华武术文化和武术价值;
  2、制定和完善社会武术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办理社会武术组织、武术师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和审批,并颁发有关证件;
  4、培训社会武术组织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5、检查监督指导社会武术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6、向上级体育主管部门报告武术活动开展情况。
  第六条 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社会武术组织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各地武术协会应协助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对社会武术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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