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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体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体育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4、体育行政部门审查申请报告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证明和说明材料、修改申请事项。对拒不补充证明、说明材料和修改申请的,认定为不符合条件。
  5、对开办长期性体育经营的《合格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年度复核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月31日。
  6、《合格证》年度复核的内容主要有:经营项目、内容、场所、器材、设备等规模、状况、变化和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体育经营活动的法人代表、从业管理人员、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履行情况和资格变化情况。
  7、《合格证》年度复核的程序:
  (1)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领取复核申请书,并按照申请书规定的内容逐项进行填写;
  (2)经营者向审批和主管的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年度经营报告书;《合格证》正、副本;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等。
  (3)体育行政部门对报送复核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经复核合格的则签盖复核专用章,发还《合格证》。
  8、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对不办理《合格证》,擅自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依照《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逾期不参加《合格证》年度复核或者复核不合格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改期最长为3个月。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合格证》,并通报相关的登记主管机关,取消其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资格。
  (四)《资格证》的申办与复核
  1、体育经营者聘用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咨询服务、应急救护等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行署、市以上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资格证》才能上岗。《资格证》是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服务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不得上岗。取得《资格证》的人员,只能从事与资格证书相应运动项目的经营服务。
  2、体育经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岗位培训和申办《资格证》时,可以由体育经营者统一组织,也可以直接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
  3、已取得与体育经营项目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职称的,体育院校毕业生、国家二级以上等级运动员以及取得三级以上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人员,可直接核发《资格证》。
  4、救护、救生等特殊专业技术人员须经专门培训,才能取得《资格证》。
  5、《资格证》由体育行政部门统一制作,使用全省统一编号。
  6、对取得《资格证》的人员,由当地原发证机关每年进行一次验审。经验审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上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准予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和管理工作;对逾期不参加年度验审或验审不合格者,其《资格证》自然失效,不得继续从事体育经营服务和体育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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