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一)经营者向发证机关领取验审申请书;
  (二)向发证机关提交第九条所列的材料及验审申请书;
  (三)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四)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验审意见,验审合格的,签盖年度验审专用章,发还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取得资质证书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收回资质证书,责令其限期重新办理资质证书,并按据《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参加资质证书年度验审或经验审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最长为三个月。逾期不改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并依据《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未办理资质证书以及被取缔经营活动,仍然经营体育运动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体育行政部门依据《办法》予以处罚后,将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及个人须在本规定发布后90日内,到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体育运动项目名称


  篮球、足球、垒球、网球(含软式网球)、排球(含沙滩排球)、乒乓球、高尔夫球、保龄球、藤球、羽毛球、曲棍球、棒球、手球、门球、链球、地掷球、游泳(含跳水、花样游泳、水球)、皮划艇、赛艇、帆船(含帆板)、漂流、滑水、蹼泳、摩托艇、钓鱼、龙舟、航海模型、自行车(含山地车)、汽车(含卡丁车)、车辆模型、摩托车、速度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花样滑冰、冰球、高山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北欧两项、自由式滑雪、冬季两项、雪车、雪橇、冰壶、轮滑、滑板、滑道、射箭、拳击、击剑、柔道、射击、摔跤、中国式摔跤、武术、技巧、跆拳道、马术、赛马、弓弩、气功、航空模型、跳伞、动力伞、水上飞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蹦极、登山、攀岩、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桥牌、田径、现代五项、举重、无线电、铁人三项、信鸽、舞龙、舞狮、风筝、体操(含艺术体操)、健美、健美操、体育舞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