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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九)申请经营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须提交公安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
  (十)申请“三性项目”的须提交可行性说明书;
  (十一)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 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对其经营场地、设施的器材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的具体期限、标准和程序另行公布),核发批准文件。经检查合格后,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及年度验审。危险性较大的项目如下:
  赛艇、摩托艇、汽车(卡丁车)、摩托车、射击、射箭、跳伞、水上飞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滑冰、滑雪、滑水、滑板、滑道、轮滑、漂流、热气球、弓弩、攀岩、登山、赛马、蹦极。
  第六条 聘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凭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劳动部门核发的,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有效资格证明上岗。
  资格证明如下:初级以上体育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体育院校毕业证书;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救护员、救生员证书;裁判员证书;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等。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对以上资格证明具有认定权。
  资格证明需要定期验审的,要按时验审,对逾期不参加验审或验审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对某些无相关证书的体育运动项目,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将统一制定培训考核和发证的具体办法。
  第七条 体育行政管理机关对资质证书实行年度验审制,每年十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
  公安部门在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年度验审前,对危险性较大的体育运动项目的经营场地、设施和器材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核发批准文件,未持批准文件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年度验审。
  第八条 年度验审主要内容:
  (一)经营项目是否符合所审批范围;
  (二)经营项目的场地、器材、设备等事项的现状及变化情况;
  (三)从业管理人员和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变化情况。
  第九条 经营单位或个人在年度验审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的正、副本;
  (二)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三)经营场地、器材、设备及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书。
  第十条 资质证书的年度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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