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管理规定
(1999年4月17日北京市体育运动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依据《
北京市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体育运动项目是指由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体育运动项目;民间民族传统的体育运动项目;其他具有体育性质的活动(体育运动项目名称附后)。
第三条 从事体育运动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凡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凡是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到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
下列危险性大、专业性较强、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体育运动项目(以下简称“三性项目”),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核发资质证书:
高尔夫球、赛艇、赛马、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漂流、滑雪、雪橇、射击、拳击、击剑、射箭、跆拳道、弓弩、水上飞伞、跳伞、动力伞、滑翔伞、蹦极、滑翔、热气球、登山、攀岩、铁人三项、轮滑、滑水、滑道、滑冰、滑板、冰壶。
新增“三性项目”由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公告。
第四条 申请办理资质证书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经营项目的规模、条件等情况做详尽说明,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情况及身份证明;
(四)体育运动项目经营场地的具体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五)所使用的器材或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检验情况及证明;
(六)聘用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及管理人员情况;
(七)从事培训活动的须提交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
(八)有关合同、协议书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