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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预期收入总额;
  (二)收入构成、收入项目、标准;
  (三)支出总额、构成;
  (四)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支出计划;
  (五)政府采购项目支出计划;
  (六)专项支出计划;
  (七)其他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划。
  收支计划应当编制说明。
  第九条 市能源办申请使用市能源基金,应向市财政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经分管副市长批准的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
  (二)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计划外支出市能源基金时,由市能源办向市财政局提交正式申请函,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能源办填报的《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表》的内容,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核准拨款,款项直接拨入市能源办能源基金支出专户(政府采购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 市能源办应当严格依照基金的使用范围使用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能源办应每半年一次向市财政局报送市能源基金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市财政局1999年印发的《深圳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深财综〔1999〕46号)同时废止。

附件      深圳市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用款申请书


                              单位:万元

┌───────┬────────────────────────────┐
│用款单位(全称)│                            │
├───────┼────────────────────────────┤
│开户银行   │                            │
├───────┼────────────────────────────┤
│帐  号   │                            │
├───────┼────────────────────────────┤
│截止申请期支出│                            │
│帐户资金余额 │                            │
├───────┼────────────────────────────┤
│申请金额   │                            │
├───┬───┴────────────────────────────┤
│款  │                                │
│项  │                                │
│用  │                                │
│途  │                                │
│   │                       (盖章)      │
│   │                      年 月 日      │
├───┼────────────────────────────────┤
│财  │                                │
│政  │                                │
│局  │                                │
│意  │                                │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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