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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4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4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发[2003]19号 2003年3月5日)


  为规范我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报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能源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能源基金(以下简称市能源基金)的收支管理,提高基金的使用效益,推进我市电力、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环保产业等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政府性基金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能源基金实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
  第三条 市能源基金应当缴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 市能源基金包括:广东省电力建设费返还款、电源建设费返还款、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深圳市能源办(以下简称市能源办)应当按有关规定在银行设立相应的支出专户,用于市能源基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 市能源办根据国家电力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归集的能源基金应直接缴入市能源基金财政专户。
  第七条 市能源基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等方面的项目贴息或补贴;
  (二)电力规划、电力方面的专项课题研究;
  (三)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包括涉及节能与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的清洁生产、环保产业)专项课题研究、规划、宣传、审核及成果奖励(奖励具体方案须经市主管领导批准)等经费支出。
  第八条 市能源办应当编制市能源基金年度收支计划,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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