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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监察厅、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血液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拒报、谎报、瞒报血液管理有关报表数据,直接或间接导致血液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或者血液安全事故发生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条 各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违反“三统一”原则(统一规划设置血站、统一管理采供血和统一管理临床用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三)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临床用血的;
  (五)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六)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器材及不合格血液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七)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单采血浆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一)未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
  (二)不使用单采血浆机进行血浆采集的;
  (三)向医疗机构直接供应原料血浆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四)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或者未经国家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体外诊断试剂,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的;
  (五)对污染的注射器、采血浆器材及不合格血浆等不经消毒处理,擅自倾倒,污染环境,造成社会危害的;
  (六)向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以外的其它单位供应原料血浆的;
  (七)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造成血液安全事故的;
  (八)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临床用血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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