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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要严格执行对交通工具及其物品的消毒措施。对进入我省境内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及其物品,都应进行消毒,并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每班(航)都要进行一次消毒。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卫生执法部门应责令停业整治。如在交通工具上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交通工具负责人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在就近安排隔离、留验的同时,应立即对可能被污染的交通工具和物品进行消毒卫生处理,并向停靠点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其密切接触者和其他需要跟踪观察者的名单,由专业人员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留验观察。
  为减少省际交通往来,近期,各地、各单位原则上不再组织全国或跨省的会议和大型活动。如确需组织,要制定防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对外地来鲁考察、旅游的团组要婉言谢绝或适当推迟。
  三、加强交通卫生检疫的监督检查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对交通工具、场所和物品进行检疫和消毒者,各地可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对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以及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未采取规定措施的,要依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传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交通卫生检疫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山东省旅客健康申报表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山东省旅客健康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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