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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
 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疫防治工作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3]2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加强交通卫生检疫,防止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品传播疫情,对切断传播途径、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至关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25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交通环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疫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交通环节的检疫防治工作
  经飞机、火车、汽车、船舶和其他车辆传播疫情,是当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蔓延的重要途径,其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潜在危险大,易造成远距离、跨地区传播和大面积流行。尤其我省是人口大省,交通便利,往来人口多,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疫情的传入。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经交通工具传播疾病的严重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的规定,依法开展对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品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有效切断传播途径,切实控制疫情扩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内交通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境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的卫生检疫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交通卫生检疫工作。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以对人民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加强交通环节的检疫防治工作,切断疫情传播途径,坚决防止病人或疑似病人把病原带入我省,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二、认真落实各项交通卫生检疫措施
  从即日起,对飞抵我省境内的乘客一律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抵达山东境内飞机上的所有乘客及机组人员,均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病人要作好记录。飞机着陆前,由机组人员统一收齐表格交机场检疫人员。凡来自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其终点站(港)在山东境内的,在进站 (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均应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病人要作好记录。到达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车站、港口的检疫人员。对过境火车、船舶的下车(船)人员也应执行此项规定。在进出我省的各交通道口设置检查站,对来自疫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要求其必须填写健康申报表,测量体温,并对发热人作好记录。机场、车站、港口、道口要密切观察乘客或过往人员的健康状况,配置红外线快速测温仪、体温计等必要的仪器,对乘客进行严密监测,发现发烧、咳嗽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迅速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在登记外省入住人员时,也要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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