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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
 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建筑面积管理的通知
 (2003年3月14日 深规土[2003]104号)


  为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关于建筑面积的限定,现就我市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及规划验收过程中的建筑面积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审批过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面积应当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
  二、为了提供设计创作的弹性空间,保证建筑创意的实现,满足各项建筑技术的合理要求,在建筑设计审批过程中,如果确因建筑艺术和技术需要,建筑面积可以在允许范围内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限定。但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必须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规定补交地价款、完善用地手续。
  三、允许超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限定建筑面积的面积范围如下:
  (一)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200平方米,且不得超过限定建筑面积的5%;
  (二)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5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300平方米;
  (三)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但小于或等于100000平方米的工程项目,允许范围不得大于4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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