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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

  四、调查后的处置与管理
  (一)对确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者,应立即转入定点医院进行诊治;重症病例应由定点医院成立的医疗救护小组及时进行抢救,防止病人死亡。所有病例的救治情况由定点医院每天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
  (二)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在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及时进行X光片和CT检查;发现疑似病例应立即进行隔离治疗。
  (三)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密切接触者的可疑接触人员,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追踪观察。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追踪观察场所,追踪观察过程应在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指定地点或医院进行医学观察,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对在社区或单位发现的发热病人,应由所在社区或单位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检查员负责将病人转入有关医院的发热门诊进行诊治。
  (五)对发现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整个调查处理工作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健全各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组织机构,责任到人、到岗、到位,随时待命参加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二)健全网络。每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卫生室、社区居委会的医疗服务中心都要明确1—2名管理检查员,负责宣传教育、发现报告、隔离观察指导等工作;每一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形成网络,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不遗漏。防疫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配。
  (三)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诊断手段,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物资供应。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资金和物资储备,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呼吸机、检验和诊断试剂等,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需要。
  (五)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重点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厂矿等人群相对集中场所的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防病的意识,争取他们对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六)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制订统一的督导检查标准,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以继发病率作为指标,及时开展对疫情调查处理和控制效果的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临床诊断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临床诊断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1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3.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以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二)疑似病例。按照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疑似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和实验室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临床症状和体征、试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三)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是指治疗护理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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