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
(鲁政办发[2003]17号 2003年4月22日)
为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能够得到及时、迅速、规范的控制处理,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定点医院负责病人或疑似病人的转运和收治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都要设立发热门诊,开展门诊监测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各级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农村的医疗保健机构)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检查员,组建统一的调查处理队伍,具体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调查处理工作。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设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疫情报告及对接触可疑人员的追踪管理、消毒工作。
二、流行病学调查线索来源确定
各地要将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作为流行病学调查来源。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诊,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好自身防护,要掌握非典型肺炎的主要临床特征及其诊断标准,及时发现病人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避免漏诊、误诊,并同时报告疫情。
定点医院对其他医院转入的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应立即隔离、治疗。严格按照非典型肺炎诊断标准核实、排查疑似病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每日自查制度,对发现的异常病人,立即转入发热门诊。
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晨检制度,每天进行晨检,及时掌握学生及员工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对缺勤者要弄清缺勤原因,若医院诊断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对其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同班、同室)立即采取隔离观察措施,隔离观察时间不少于12天。
对于上级转发信息及群众反映的线索,各级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首先劝其治疗观察,若情况属实,应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展开调查。
三、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
流行病学调查坚持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调查率要达到10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的实施;根据确定的流行病学调查线索及来源,负责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可疑接触者的调查和追踪;负责对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开展传染源、传播途径及暴露因素的调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市首例病例和输入性病例的调查核实。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并参与本省首例病例和暴发、流行疫情的调查,并负责病原学诊断工作。
(一)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病例的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验、肺部影像学检查、流行病学史等进行核实诊断。对报告的每一例病例进行个案调查,并填写个案调查表。主要内容包括病例的基本情况、发病经过、症状与体征、实验室检查、肺部影像学检查、治疗情况、流行病学史、接触者情况等。重点对病人的接触史进行详细的流行病学调查,特别是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
(二)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直接接触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家庭成员、陪护人员、同事、旅途同行者、首诊医院的直接诊治人员等密切接触者,应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登记,询问病史,组织到指定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安排到指定医院隔离观察,密切观察其发病情况。对观察过程中发现的疑似病例及时严格隔离治疗。
(三)可疑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对间接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可疑对象,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社区、单位、学校进行调查,登记造册,安排在家或交通留验站隔离观察不少于12天。各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管理监督员、检查员每天要对本机构(单位)的人员进行调查询问,一旦发现到过疫区并出现发热症状者,应及时送指定医院就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