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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或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经贸委等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规定,并且能独立计算盈亏。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生产企业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请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资源综合利用机构及人员,并有完备的财务、物资、质量、能源、安全等经营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及相应的计量检测手段。
  第五条 生产企业提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认定申请的,其项目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生产工艺技术先进;
  (二)产品质量可靠稳定;
  (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四)有推广应用价值。
  第六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提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申请的,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仓库(经营废旧汽车拆解业务的企业还需要相应的技术人员、拆解设备等);
  (二)有合法的经营权;
  (三)守法经营,没有销赃窝赃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 申请认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申请单位应当向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资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税收优惠申报表》(附表1);
  (四)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建材产品必须提供地级市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对其废渣掺合量的检测证明文件;
  (五)有关工艺说明材料。
  第八条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市经贸主管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深圳市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收优惠申报表》(附表2);
  (四)经营情况说明材料。

第三章 申报及认定程序

  第九条 市经贸主管部门每年进行两次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认定。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企业或项目,申请单位可以于每年的6月、12月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向市经贸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对于新型墙体材料,须由市墙改办进行初审),并抄报市财政部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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