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6日)废止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经贸发[2003]30号 2003年3月20日)
为了进一步做好资源综合利用工作,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污染防治进程,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污染防治进程,根据《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的规定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发布的《
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71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或项目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是指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为主要原料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利用;对新型墙体材料(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的目录)的生产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