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市环保局。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另行制定。
(十四)企业在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可以自愿与市经贸局和环保局签订进一步节约资源、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协议。市经贸局和环保局应当在主要媒体上公布该企业的名称以及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十五)企业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规定,向有资格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六)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企业,应当公布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
(十七)各区政府可以参照执行本意见,或者参照本意见自行或与市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政策措施
(一)通过竞争机制,择优选取清洁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承担清洁生产的宣传、培训、审核等具体工作。
本项工作由市经贸局、环保局负责。
(二)对节能、降耗、减污、综合利用等清洁生产关键技术,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中重点关键技术的引进、消化、开发等,市科技局给予资金支持;
对列入国家、省、市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符合技术改造条件,并通过银行获得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的由市经贸局考虑给予技改贴息;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市环保局给予支持。
(三)对清洁生产中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或产品、环保设备(产品)以及节水设备(产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技改项目中国内不能生产而直接用于清洁生产的进口设备、仪器和技术资料,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减免优惠政策。
(四)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应采用清洁能源、清洁原材料以及清洁工艺和设备。排放的污染源种类、数量减少、浓度降低,对环境危害较小的项目,环保部门优先批准。
(五)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列入我市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扶持范围,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适当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六)企业用于清洁生产审核和培训的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经营成本。
(七)由市经贸局会同环保局在对企业进行全面考评的基础上,对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进行认定,颁发标志证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清洁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