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对原料使用、资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以及污染物产生与处置等进行分析论证,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企业在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1.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2.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3.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者循环使用;
4.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
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本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市经贸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九)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在生命周期中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优先选择无毒、无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合理包装,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对国家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市、区经贸局应当定期检查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十)农业生产者应当科学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和饲料添加剂,改进种植和养殖技术,实现农产品的优质、无害和农业生产废物的资源化,防止农业环境污染。
禁止将有毒、有害废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
本项工作由市农林渔业局负责。
(十一)餐饮、娱乐、宾馆等服务性企业,应当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消费品。
本项工作分别由市经贸局、旅游局负责。
(十二)建筑工程应当采用节能、节水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建筑设计方案、建筑和装修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
建筑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标准的建筑和装修材料。
本项工作由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负责,市经贸局、水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
(十三)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产生情况进行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市环保局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