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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深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清洁生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一)市、区发展计划局在制订全市和区域内经济发展计划以及产业政策导向时,应当考虑城市规划布局,体现清洁生产的原则,促进资源和废物的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循环经济。
  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时,应当查阅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部委发布的限期淘汰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以及产品的名录,严格把关。
  (二)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计划、科技、规划国土、农林渔业、建设、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全市清洁生产推行计划。特区外宝安和龙岗两区的清洁生产推行计划应在全市推行计划的指导下,分别由两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行计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各有关部门可制定相应行业计划,确保全市清洁生产的实施。
  (三)市经贸局应当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和支持建立清洁生产信息系统和技术咨询服务体系,向社会提供有关清洁生产方法和技术、可再生利用的废物供求以及清洁生产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市经贸局会同市环保局、科技局、农林渔业局、建设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并支持相关行业协会推进各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编制有关行业的清洁生产指南和技术手册;鼓励各行业协会编制各行业的清洁生产规划、指导实施其行业内的清洁生产。
  (四)市、区科技局应当指导和支持清洁生产技术和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及清洁生产技术的示范和推广工作。
  (五)市教育局应将清洁生产技术和管理课程纳入有关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
  市经贸局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开展清洁生产的宣传和培训,提高机关工作人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公众的清洁生产意识,培养清洁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
  报纸、广播电视、文化等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做好清洁生产宣传工作。
  (六)市政府物料采购中心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鼓励公众购买和使用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
  (七)市、区环保局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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