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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此次清理工作由市法制局牵头,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清理由本部门执行的法规、规章。各部门要按照先清理、后修改废止的原则开展清理工作,并于今年6月份前将有关清理项目(附软盘)报送市法制局。报送项目要明确规章和法规名称、颁发机关、修改或废止的具体条款、修改意见、修改理由或依据。市法制局也可以主动提出清理意见。
  修改、废止法规规章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所有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统一由市法制局研究审定后报市政府,规章由市政府决定修改或废止,法规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改或废止。对决定修改和废止的法规和规章,要及时在市政府公报上公布。
  四、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法规清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度大、要求高。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成立专门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层层落实责任制,确保清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二)加强调研论证。各部门要按照立法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确定的原则、标准,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规规章逐一对照检查。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法规规章,要组织专家讨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经充分论证后再提出清理意见。
  (三)加强督促检查。市法制局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市法制局反映,努力做到清理项目没有遗漏、修改的内容准确无误。
  附件:1.有关规章清理意见表
     2.有关法规清理意见表
     3.拟予废止的规章、法规表                   

附件1       有关规章清理意见表



  序号:       规章名称:          颁布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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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条款   │  建议修改为   │  修改理由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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