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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现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深府办[2003]22号 2003年3月19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立法质量,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市政府决定,在2002年根据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清理我市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我市法规规章再进行一次全面、深层次的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报告关于“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的保护主义”的重要精神,废除已经过时或失效的法规规章,修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规规章,为我市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提供优良的法律环境。
  二、范围和标准
  此次清理范围为我市有立法权以来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所有市政府规章和由市政府执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市地方性法规。清理标准如下:
  (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强制性规定的;
  (二)含有行业、地区保护倾向或部门利益的;
  (三)超越立法制定权限的;
  (四)限制民营经济发展、对民营企业有歧视或不公平对待的;
  (五)违反民商法自愿原则,不当干预市场交易活动,限制民事权利、交易自由和妨碍市场开放的;
  (六)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没有设置的行政许可,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或者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条件或程序高于或多于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的;
  (七)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没有设置的收费,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或者我市规章法规设置的收费高于上位法或其他地方立法的;
  (八)未明确规定政府办事工作程序、工作时限,或规定的工作程序过于复杂、工作时限过长的;
  (九)只规定行政相对人责任而未规定行政机关相应责任的;
  (十)政府部门间职权规定不清,易导致相互推诿责任或办事不协调的;
  (十一)我市(特区)法规、规章之间相抵触的;
  (十二)不符合世贸组织公平竞争原则、公平透明原则、非歧视原则、市场开放原则等基本原则的;
  (十三)其他妨碍我市体制创新及经济、社会发展的。
  三、方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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