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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

  (四)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监控管理。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五部委下发的《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加强交通工具及其环境的消毒。酒店、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群密度大,容易引起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公共场所的自然通风、机械通风、空气消毒等方面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在该类场所的发生和传播。
  (五)加强家庭和个人的防治控制。一旦发现与病人或疑似病人接触过,就应自觉实行隔离措施,隔离时间不少于12天。
  一旦发生疫情暴发、流行,当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进行防治,切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
  四、保障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保证必需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经费,储备必需的药品、器械、防护设备等物资,配备专用的交通、通讯工具。要继续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活动,严禁哄抬物价、药价,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二)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级专家组的作用,共同作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三)积极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置、医疗救护和个人防护等专业技术培训,适时组织不同规模的模拟演练。
  (四)各有关机构要加强专业实验室建设,以满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需要。
  (五)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收集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基础资料信息,并加以整理、分析,及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六)各级定点医院应配备必须的诊断、治疗、抢救等设备,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确保病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治。
  五、督导检查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责任制,落实监督员制度,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改进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农村重点抓好乡镇一级对村的监督,组织乡镇卫生院的医护人员开展督导:城市重点抓好街道办事处对居委会的监督,组织社区医疗服务中心人员开展督导。督导力量不足时,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调配人力资源,确保全方位、全覆盖督导。
  要确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目标,全力做到“四早”,确保不发生继发感染,减少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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