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要成立由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的专家组,下设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护和病原检测3个小组,分别负责流行病学的技术指导和重大疫情的调查处理、非典型肺炎疑难病例的会诊和技术指导以及病原标本的采集、检测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四)每一个县以上行政单位都要指定至少一所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定点医院,由其具体承担病人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应急处理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有关技术方案(见附件)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一)早发现。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必须迅速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的监测工作,在现有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增设监测点,扩展监测范围。每一个医疗机构都要为发热病人设立相对独立的诊室,重点加强对发热病人的医学检查与观察。交通、民航、铁路、旅游等部门要加强检查,及时发现可疑病人;每个农村卫生室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机关、学校、托幼机构及各企事业单位的医疗机构都要明确检查员,建立每日自查制度。任何人发现病人或疑似病人都应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线索。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有关线索追踪可能的感染者,及早发现病人。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
卫生部发布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依据流行病学资料、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胸部X线或CT检查结果以及临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等特征,尽早做出诊断。
(二)早报告。各级各类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是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责任疫情报告人。各医院必须安排1名专职统计报告员,及时、准确、如实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各级医疗机构发现符合诊断标准的就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时,城镇6小时以内、农村12小时以内必须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报网络系统,实行每日零病例报告制度,发现疫情后,要以最快的通讯方式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各级政府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政办发电[2003]11号)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
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不得瞒报、缓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漏报疫情,有瞒报、缓报、漏报疫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