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条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我市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被用人单位录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部门按规定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道接收管理。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城镇退役士兵的择业竞争能力。要把城镇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或区安置部门组织,委托劳动部门培训,培训经费参照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标准由同级财政补贴。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就业服务。
(四)严格执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1997年以后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征集入伍、1998、1999年入伍档案中没有省民政厅统一印发的当年“安置卡”或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入伍和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农村入伍后私自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或买房入户的异地入伍退役士兵以及档案材料弄虚作假的,不予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的待遇。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严格规范征兵优待安置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的《优待安置证》制度,《优待安置证》是现役士兵及其退役后享受优待安置待遇的凭证。退役士兵必须服从政府分配,在安置部门发出分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个月仍不去工作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五)妥善安置好农村退役士兵。农村退役士兵是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重视对他们的培养和使用,并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安置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是“双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人事、劳动部门两年内不予批准该单位的招调干部或工人指标,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领导责任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