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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2年
 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深府[2003]34号 2003年3月18日)


  根据《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部分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接收时间: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接收工作原则上截止于2003年2月底,转业士官的接收时间按民政部、总参谋部的通知精神执行。
  二、深入开展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返乡后,各级政府要热烈欢迎,热情接待,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欢迎会等形式,针对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的十六大精神,正确认识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宣传国家、省、市的有关安置政策和法规,宣传退伍军人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的事迹。要着重进行改革形势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择业观教育,增强他们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各级政府要积极帮助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三、切实做好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通过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确保2002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力度。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凡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从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
  (二)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和复员、转业士官,按时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补助标准为:对服役满2年的义务兵补助标准为每年2.5万元;一、二期复员士官按军龄计算,补助标准为每年2万元,累计最高不超过8万元;转业士官不按军龄计算,一次性发给10万元安家补助费。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列入财政预算。自谋职业申请时间为:退役士兵为3月底前,转业士官为6月底前,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区安置工作机构申请。凡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和一次性安家补助费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政府不再负责工作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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