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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的通知》等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0日)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关于执行
 《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深计生[2003]23号)


  为规范我市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管理,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均应按《办法》的规定由户籍所在地镇(街道)计生部门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服务证》)。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自办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发证信息反馈给持证人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人户分离(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分离,下同)的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基础信息的,可由现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有关情况证明,协助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发证。
  镇(街道)计生部门可委托村(社区居)委代发《服务证》,发证机构应填写镇(街道)计生部门名称,并加盖镇(街道)计生部门公章。
  人户分离的已婚育龄妇女,凭《服务证》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流动人口中本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在到达本市15日内,应主动到现居住地镇(街道)计生部门或镇(街道)计生部门委托的村(社区居)委交验《服务证》,并接受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
  流动人口中外省户籍的已婚育龄妇女,仍可凭《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接受管理和服务。
  三、镇(街道)计生部门、村(社区居)委在发放《服务证》时,应如实登记领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孕情检查、生殖保健、奖惩等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发证工作应与做好育龄妇女档案管理、提高统计质量结合起来,使人、卡、证内容一致,促进基层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四、根据市计生办、公安局、卫生局、民政局联合下发的《深圳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改革中涉及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深计生〔2002〕73号)文件规定,对女方为本市户籍居民,依法登记结婚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孩生育政策的,可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在生育前持《服务证》到现居住地村(社区居)委计生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合同内容可根据计划生育自治章程、居民公约、村民公约,结合实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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