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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
 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深府办[2003]36号)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的运作,根据《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查委员会)由市财政、物价、计划、法制、审计和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组成部门)组成。各组成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担任审查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
  委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市物价部门。
  各组成部门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络工作。
  第三条 审查委员会设立一名会议召集人,由市物价部门派出的委员兼任。
  第四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委员会会议和办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
  (一)拟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拟开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三)反映集中的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意见;
  (四)市财政、物价部门编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情况报告;
  (五)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审查委员会审议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审查委员会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物价部门应做好如下工作:
  (一)负责审查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工作;
  (二)负责审查委员会会议的准备、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决议的起草以及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工作;
  (三)办理应提交审查委员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四)审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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