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发现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场所、交通工具、物品等,在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指导下,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整个调查处理工作要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健全各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组织机构,责任到人、到岗、到位,随时待命参加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
(二)健全网络。每一个基层医疗机构,包括农村卫生室、社区居委会的医疗服务中心都要明确1—2名管理检查员,负责宣传教育、发现报告、隔离观察指导等工作;每一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要明确1—2名监督员,加强督促检查,做到形成网络,竖到底,横到边,全覆盖,不遗漏。防疫人员不足的,由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配。
(三)技术培训。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完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诊断手段,提高对疫情的应急反应能力。
(四)物资供应。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资金和物资储备,如消毒药械、防护用品、呼吸机、检验和诊断试剂等,保障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的需要。
(五)宣传教育。加强对公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重点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厂矿等人群相对集中场所的宣传,普及防治知识,提高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同时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提高公众依法防病的意识,争取他们对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工作的配合和支持。
(六)督导检查和效果评价。制订统一的督导检查标准,开展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及流行病学调查处理的督导检查,保证各项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及时落实到位;以继发病率作为指标,及时开展对疫情调查处理和控制效果的评价。
六、附则
本方案中的用语含义如下:
(一)临床诊断病例。按照
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临床诊断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1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3.同时具有流行病学史的1.2条、相应的实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以及抗菌药物治疗无明显效果的。
(二)疑似病例。按照
卫生部印发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疑似病例:
1.同时具有流行病学接触史、临床症状和体征和实验室检查指标的;
2.同时具有临床症状和体征、试验室检查和胸部X线检查指标的。
(三)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是指治疗护理或探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与病例曾居住在一起(包括住院)或直接接触过病例的呼吸道分泌物和体液的人。
(四)可疑接触者。可疑接触者是指曾与密切接触者有接触史的人。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2.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诊断参考标准(试行)
3.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
4.非典型肺炎病例流行病学调查提纲(试行)
5.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报告登记一览表(试行)
6.非典型肺炎病例实验室检测标本采集技术指南(试行)
7.病人住所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试行)
8.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试行)
9.社区综合性预防措施(试行)
附件1: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为一种目前病因尚不明确、传染性强的呼吸系统疾病,目前在国内部分地区有病例发生。世界卫生组织(WHO)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称为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Syndrome,SARS)。
1.流行病学史
1.1 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属受传染的群体发病者之一,或有明确传染他人的证据;
1.2 发病前2周内曾到过或居住于报告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并出现继发感染病人的城市。
2.症状与体征
起病急,以发热为首发症状,体温一般>38℃,偶有畏寒;可伴有头痛、关节酸痛、肌肉酸痛、乏力、腹泻;常无上呼吸道卡他症状;可有咳嗽,多为干咳、少痰,偶有血丝痰;可有胸闷,严重者出现呼吸加速,气促,或明显呼吸窘迫。肺部体征不明显,部分病人可闻少许湿罗音,或有肺实变体征。
3.实验室检查
外周血白细胞计数一般不升高,或降低;常有淋巴细胞计数减少。
4.胸部X线检查
肺部有不同程度的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呈网状改变,部分病人进展迅速,呈大片状阴影;常为双侧改变,阴影吸收消散较慢。肺部阴影与症状体征可不一致。若检查结果阴性,1—2天后应予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