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组织管理。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原则上不增加编制。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严格审计,防止挪用和侵占。要充分发挥基层人大、政协、社会各界和农民的监督作用,对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民主评议,定期张榜公布,增加基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专款专用,取信于民,把好事办好。
九、加大农村医药卫生监管力度
24.强化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打破部门及所有制界限,对农村卫生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用设备和卫生技术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卫生服务行为,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和获得就近方便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强化公共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加大对农村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危害农民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危害公共卫生的违法行为。加大职业卫生监管力度,努力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25.规范农村药品供应和监管。支持、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和改造市、县(市、区)药品批发企业,建立基层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经营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就近购药。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或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也可由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统一代购药品,但代购方不得以谋利为目的。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县及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零售企业、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和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上合格药品。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管,保证农民用上价格合理的药品,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26.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虫剂的管理。政府主管部门要加强农药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剧毒杀鼠剂的管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农民拒绝使用剧毒鼠药的意识。要加强食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安全管理,防范食品中毒。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要制定防范农药中毒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农药中毒,采取措施,强化管理和防范手段,建立明确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