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搞好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城市和军队大中型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一帮一”活动,对口重点支援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机构建设。县乡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下乡巡回医疗服务制度。要根据需要为县、乡配备巡回医疗车和相应的医疗设备,其日常运转经费由县乡财政支付。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也要建立巡回医疗服务制度。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购置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给予适当补助。政府组织的卫生支农所需经费由派出机构的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大力支持开展视觉“光明行动”等巡回医疗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量力而行,不搞一刀切,反对强迫命令,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凡举办合作医疗的地方,都要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建立健康档案,有条件的地方每年进行一次常规体检,让合作医疗参加者普遍受益。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先行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积极稳妥推行。从2003年起,省里选择部分市县进行试点,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全省农村居民。支持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1.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各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贫困家庭等弱势群体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的形式可以是对救助对象的大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助,也可以是资助其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个人申请,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管理体制。
22.政府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支持。各级财政都要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给予一定补助,对农村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省、市、县(市、区)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总额不低于人均10元,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适当增加投入。有条件的乡(镇)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合作医疗也要给予补助。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省级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的参保农民,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分别按每年人均3元、5元、7元的标准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差额部分由试点县(市、区)所在的市、县(市、区)财政补齐,经济条件较好的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市和各试点县(市、区)财政对参保农民的补助标准和分担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省政府制定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