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
13.加强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加大资金投入,优化资源配置,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加强农村中医机构和队伍建设,形成中医特色和优势。抓好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和人才培养,发展专科,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发挥指导乡村中医工作的作用。完善乡(镇)卫生院中医科(门诊)建设,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乡村卫生机构都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医或能用中西医两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
14.大力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积极探索和建立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有组织、有计划地筛选和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诊疗方法,力争用5年时间在全省推行5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要为县、乡培养中医药技术骨干,支持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加强乡村医生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用中医药常规诊疗技术防治疾病的能力,允许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拓宽中医药市场,促进中医药产业发展,为农民提供更加完善有效的医疗保健服务。
七、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力度
15.增加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逐年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重点向农村卫生倾斜。从2003年起到2010年,各级财政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16.保证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县级财政要根据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基本项目,安排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对乡(镇)卫生院的预防保健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给予全额拨付。省、市政府要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农村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立初级卫生保健和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省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市、县级财政承担“冷链”的装备和更新费用。
17.合理安排农村卫生机构经费和建设资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卫生机构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经费和发展建设资金。对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对村级卫生机构和人员承担的预防保健任务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助,对民办公助卫生机构给予适当补助。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给予补助。
18.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研究制定具体补助办法,规范政府对农村卫生事业补助的范围和方式,按照规定的项目、标准和服务量将农村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强对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和浪费。完善农村卫生机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成本核算,挖掘内部潜力,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