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9.理顺农村卫生管理体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要重新调整现有乡(镇)卫生院的结构布局,原则上每个乡(镇)应有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由政府举办,要按照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因素定编定岗,逐步实行县级为主的管理体制。乡(镇)卫生院划归县级管理后,乡(镇)政府要继续履行政府公共卫生职责,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的支持力度。村卫生室是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方便群众、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和便于管理的原则,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地理位置等合理设置,可由村民委员会或乡(镇)卫生院举办,也可乡村联办、社会或个人承办。大力推行并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强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
  10.改革乡(镇)卫生院内部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乡(镇)卫生院的有效运行机制,改革乡(镇)卫生院院长的任用与管理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全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招聘作风好、懂业务、懂管理、懂经营的优秀人才担任乡(镇)卫生院院长,也可采取选任、考任、委任等形式任用。实行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保证其相应待遇,并将其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推行人员聘用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形成具有生机活力的用人和分配机制,落实和扩大乡(镇)卫生院人事、分配、业务等经营自主权,完善监督和考核制度。
  五、加强农村卫生队伍建设
  11.全面提高农村卫生队伍的整体素质。高等医学教育要适应农村卫生需求,改革培养模式和课程设置,强化面向农村需要的全科医学教育,加大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力度。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岗前规范化培训制度,对分配到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毕业生要进行分级培训。建立健全农村医学继续教育制度,重点开展农村适宜技术、中医药和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的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调整和优化农村卫生技术队伍。尽快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到2005年,全省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资格,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要通过培训逐步转岗分流。要加强农村卫生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2.鼓励和引导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制定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医学毕业生、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服务。到乡镇(不含县、市政府驻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间可执行同类人员的定级工资标准;见习期满定级时,职务工资可高于同类人员一档。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8年调离时,高定的职务工资予以认可。对志愿到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保留原工作地户口、原工作单位关系和增加生活补贴等待遇。引入市场机制,鼓励城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互惠互利方式,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严格执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并作为晋升职称的必备条件。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