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做好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继续落实《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加强母婴保健机构的规范化建设,尤其是产科和儿科建设,提高处理孕产妇难产和新生儿急救能力,提高住院分娩率。积极拓展妇幼保健服务领域,落实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系统化管理,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开展产前筛查与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逐年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孕产妇死亡、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与报告制度。到2010年,全省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儿死亡率均比2000年下降20%。
6.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加强农村卫生环境整治,促进文明村镇建设,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到2010年,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均达70%以上。积极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采取多种形式普及疾病预防和卫生保健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破除迷信,摒弃陋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7.建立健全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坚持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原则,综合利用农村卫生资源,建立由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等在县、乡、村范围内举办的各种医疗卫生机构组成的社会化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发挥公立卫生机构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省政府制定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市、县政府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到2008年基本完成县、乡医疗卫生机构房屋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各级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卫生服务需求。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也可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购买。
8.发挥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政府举办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受政府委托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有条件的卫生院可以发展特色专科。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模式,拓宽服务内容,深入农村社区、家庭、学校,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除有条件、有市场的中心卫生院外,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残疾人康复等工作,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服务。鼓励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农村卫生资源的组成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职能,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发挥应有作用,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四、深化农村卫生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