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2年12月30日 深劳[2002]110号)
现将我市2003年职业技能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种与考核对象:报考社会化鉴定工种(见附件1)的考生,需符合《
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五章规定的报考条件。
报考企业特有鉴定工种(见附件2)的考生,应参加企业组织的培训学习,完成相应等级职业(工种)考核规范所要求的教学内容,逐级报考。
二、社会化鉴定和企业特有鉴定考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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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次│ 报名时间 │ 考核日期 │ 考核层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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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1月5日止 │1月18日—19日 │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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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批│2月10日—2月28日 │3月15日—16日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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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批│3月17日—4月30日 │5月17日—18日 │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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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批│5月19日—6月20日 │7月5日—6日 │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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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批│7月7日—8月22日 │9月6日—7日 │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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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批│9月8日—9月30日 │10月18日—19日│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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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批│10月20日—11月14日│11月29日—30日│初级、中级、高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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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节假日、休息日不接受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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