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2003年深圳市
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深劳[2003]41号 2003年4月9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做好引进技术技能人才工作,确保市区劳动业务事权划分后招调员工业务的平稳过渡和规范运作,现就2003年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招调员工手续办理问题
(一)劳动部门使用统一的招调员工信息管理系统,并按统一的办事程序和要求审核招调员工材料。有关表格、程序和要求可从网上下载,也可直接到劳动部门招调员工业务窗口索取。
(二)用人单位可网上办理招调员工业务,包括申请立户、申报计划和申报个人信息资料等;在劳动部门下达计划指标前,用人单位可网上直接追加及更改拟招调员工有关资料。劳动部门对拟招调员工的审核结果实行网上或手机短信息通知。
(三)招调员工立户、换领《深圳市2003年招调员工信息手册》、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间为2003年5月8日至6月30日。有意向录用随军家属的用人单位,在办理立户、申报招调员工计划时,可同时申报随军家属安置计划,随军家属安置优惠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招调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和安置随军家属,由用人单位直接到市、区劳动部门申报个人材料,受理时间从5月8日开始。
(五)追加招调员工计划,应在10月31日前申报。符合文件规定的免试人员,必须在10月31日前提供《拟招调人员符合免予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条件承诺表》及相关证件。
(六)拟招调人员个人材料,在计划指标下达后的有效期限内受理。12月15日之后不再受理个人材料。经审核同意招调的人员,应于12月31日之前领取招调通知和入户指标卡,逾期不予办理。
(七)拟招调人员办理招调手续时,不需到原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签章;办理迁户和单位报到手续后,不需到劳动部门办理报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