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其他商业银行各州、地、市经办行,要向省财政厅提交当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财政部申请贴息资金。申请的贴息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据实核拨给各州、地、市经办行。
六、省、州(地、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的管理。
(一)省、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省、州(地、市)、县(区)再就业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三)省、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四)省、州(地、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时,要认真做好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帐工作,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和说明,再就业资金决算和资料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省、州(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部门。
年度终了再就业资金如有结余,需详细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按规定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
七、省、州(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需要,据实将财政补助资金分别列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和“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八、省、州(地、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财政社会保障资金补助专户”,并将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集的再就业资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
九、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企业所在地政府的再就业工作规划,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落实,省财政在对各地再就业资金进行补助时一并予以考虑,不再单独安排资金。各地不得因隶属关系等原因将中央和省管理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排除在再就业优惠政策之外。
十、省、州(地、市)、县(区)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