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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二)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各州(地、市)、县(区)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给予适当比例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各州(地、市)、县(区)政府确定。
  (三)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机构,可按经其就业服务后实际再就业人数,向当地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再就业服务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附经其就业服务已实现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以及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确认的下岗失业证明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就业证明、上月工资发放及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等凭证资料,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职业培训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在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时,只能按每位下岗失业人员人均享受一次就业服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再就业服务补贴标准由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另行确定。
  (四)省、州(地、市)、县(区)财政还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
  五、各级财政要做好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及贴息管理工作。
  (一)省级和各州、地、市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基金的具体筹集、管理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对经办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按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小饭桌、小商品零售、搬家、钟点工、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和理发。
  具体贴息方式为:
  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向财政部申请办理结算事宜。每年年底,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州、地、市经办行,要向财政部驻青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提交当年小额贷款担保贴息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附享受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合同复印件、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凭单、当地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意见等凭证材料,经专员办审核后报总行汇总。同时专员办要将审核结果汇总上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总行小额贷款担保贴息申请报告和专员办审核结果,向各总行核拨小额贷款贴息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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