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省财政根据各州、地、市再就业工作情况安排对各地的再就业补助资金。省财政再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的部分资金、再就业服务补贴的部分资金。省财政对各州、地、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和再就业补助资金,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的分配方式,实行统一管理和分配,按进度拨付,年底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方法。
省财政对各州、地、市的再就业补助资金与各地财政再就业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绩等因素挂钩。
四、再就业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严禁用于与再就业无关的其他方面开支。
(一)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以及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企业(单位),按其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下岗失业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各类服务型企业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暂定执行到2005年底。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查实,企业应继续为该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 (单位)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报告,要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经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副本、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后30日内直接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请款手续和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