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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10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政办[2003]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青海省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
            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三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07号),现就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以下简称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省、州(地、市)、县(区)财政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预算内外各种资金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原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应根据再就业工作的需要,调整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在此基础上,要按照再就业工作任务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安排再就业资金,并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省、州(地、市)、县(区)应按照《青海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将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以下简称再就业服务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支出,以及经省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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