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对所有拟招调人员,在下达计划指标的同时,一并下达符合随迁条件的随迁子女入户指标。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部门下达的计划指标,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第二十六条 属于审批下达计划指标范围的拟招调人员,应当通过中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后方可招调。但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免试人员除外。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标准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技能水平测试标准分别按以下情况执行:
(一)属国家尚未制定职业标准的职业(工种),按市劳动局制定的《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工种)考试大纲》进行;
(二)属技术、管理类职业(专业),按相同或相近专业大专以上要求进行;
(三)属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目前暂未纳入市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或市劳动局暂未统一组织技能水平测试的职业,企业或行业协会可提出申请,报经市劳动局批准后,由企业或行业协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职业技能要求制订测试标准、组织命题,由市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定后组织考试。
技能水平测试成绩在当年和下一年度内有效。
第二十九条 持外地劳动部门颁发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免予参加技能水平测试中的理论考试,但仍需要参加技能水平实操测试,测试合格的,其成绩在办理招调员工手续时有效(限《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免试条件之一的拟招调人员,可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者技能水平测试: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
(二)参加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或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考获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
(三)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的;
(四)经市劳动局组织技术工人交流引进的技术技能人才;
(五)具有学士学位的;
(六)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