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办理劳务工就业手续两年以上的(限《深圳市招调员工职业目录》中优先职业);
(六)获得国务院、广东省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
(七)获得我市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委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
(八)在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在省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市劳动局与有关行业联合举办的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九)具有发明专利,获得国家专利证书,且作为知识产权入股的。
夫妻分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劳动部门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二)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的配偶;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人员的配偶:
(四)本市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人员的配偶;
(五)在高新技术企业或有市列重大项目(及高新技术项目)的企业中工作一年以上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配偶;
(六)立户企业中个人出资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投资者的配偶;
(七)配偶本人具有高级职业资格,或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中级职业资格,或参加技能水平测试合格,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一条 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之外的人员,审批下达计划指标。
审批下达计划指标实行综合评价用人单位及拟招调人员个人条件择优下达的办法,并根据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和就业岗位余缺情况,按优先职业和控制职业分类进行调控。
在招调员工指标投向上,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等各类政策性扶持的企业及市级重大项目(或高新项目)给予重点保证;对菜篮子工程以及公交、能源、基础设施等行业的企业,以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专利产品的企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以配偶身份招调入我市,但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核准下达计划指标的夫妻分居人员,进行统一计分排序,按计分高低下达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对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相关规定下达计划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