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拟招调入我市的人员已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其配偶年龄限制可相应放宽:
(一)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其配偶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
(二)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及任期一年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投资者等,其配偶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
第十五条 宝安区、龙岗区居民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未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定,且具有常住户籍5年以上(含5年)的,经特区内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招调入户特区内。属农村户籍的,还应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
第三章 招调员工办理
第十六条 招调员工业务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特区内下列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市劳动局办理立户、申报计划、报送个人材料等招调员工事宜:
(一)市投资管理公司、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市商贸投资控股公司、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二)注册资金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
(三)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深单位;
(四)市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特区内上述单位外其他用人单位到所在地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办理。
第十八条 宝安区、龙岗区内所有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招调员工的,到所在地的区劳动局办理。
驻地在特区外,生活基地在特区内的市属大型企业到市劳动局办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调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其配偶,办理随军家属调动,可直接申报招调员工个人材料,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受理用人单位立户申请与申报计划后,对拟招调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核准下达计划指标:
(一)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
(二)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
(三)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双学士学位的;
(四)经市劳动局职业技能鉴定获得高级职业资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