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修改<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发布日期:2004年3月16日 实施日期:2004年3月16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3月31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31日)废止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3年4月14日 深劳[2003]46号)
为了规范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招调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招调员工工作,积极引进所需技术技能人才,促进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企业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适用本规定。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录用公务员、职员以外的人员招调入户我市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招调员工包括招工和调工。对在深圳市外已就业、有工作关系且已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调工办理,其他人员按招工办理。
第四条 招调员工工作应遵守依法、公开、公平的原则,并依照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招调员工实行全市统一政策、统一信息管理系统、统一职业技能鉴定和技能水平测试。
第六条 市、区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劳动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办理招调员工入户我市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招调员工条件
第七条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法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且经工商年检和劳动年审合格的,可以申请办理招调员工:
(一)上一年度纳税人民币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