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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环境影响跨区的建设项目;
  (七)市环保部门确定的其他项目。
  按规定须报省环保局或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部门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批。
  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依法须报环保部门进行环境影响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电脑管理系统,对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实行统一编号。
  各区环保部门使用的电脑管理系统应与市环保部门的电脑管理系统联网,保证电脑联网系统畅通。
  第五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的原则和程序规定、申请表格、批复及验收文本格式。
  市、区环保部门应执行市政府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市环保部门制定的审批原则和程序,在审批、验收工作中采用前款规定的表格和文本格式,并在审批时效上与市环保部门保持一致。
  第六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规定,不得降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等级。
  第七条 各区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数据传输环节上,应与市环保部门电脑终端保持不间断的连接,并即时传送。
  各区环保部门应于每周二以前将上周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审批档案报市环保部门备案,并应于每月10日以前将上月已审批批复的建设项目汇总统计报表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各区环保部门在进行前款规定的备案时,应依照国家环保总局规定的备案清单制作、报送备案资料。
  第八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从以下方面对各区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审批权限和项目分类管理的执行情况;
  (二)审批工作的电脑联网情况;
  (三)审批决定的合法性;
  (四)审批后的跟踪管理情况;
  (五)其他履行审批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九条 市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越权审批的,予以撤销;
  (二)对突破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审批决定,及违反本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产业政策或环境规划要求的审批决定,予以撤销;
  (三)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责令纠正,并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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