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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16日 深环[2003]108号)


  为防治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级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两级政府部分管理权限的意见》(深府〔2003〕1号)的规定,根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保部门)根据本办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审批管理:
  (一)由市计划部门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市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
  (三)以下重污染项目:
  1.电镀、电氧化或着色类金属表面处理、印刷线路板、造纸、印染、制革、酿造、化工、冶炼、炼油、染料、玻璃制造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项目和设施;
  2.排放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
  3.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和设施。
  (四)选址位于以下重点保护区域的项目:
  1.深圳水库--东深供水渠流域水源保护区(地表径流直接进入深圳水库和东深供水渠深圳段的流域范围)内的项目,西丽水库水源保护区、铁岗水库--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龙口水库水源保护区、松子坑水库水源保护区内的工业建设、土地开发、房地产开发和旅游开发项目;
  2.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区域内的项目;
  3.二类海域环境功能区及其沿海陆域(污水纳入已建成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网服务范围之内的区域除外)的项目。
  (五)市大工业区和保税区内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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