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展开放型经济。重点评估内外贸易、引进外资和国内投资、珠三角合作、深港合作、履行WTO规则和我国承诺、“走出去”战略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科教兴市战略。重点评估各级各类教育发展、人才引进和培养、科技创新体系等政策措施的实施情况。
(六)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重点评估卫生事业、文化事业、体育事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民收入和消费水平、社会治安等方面内容。
(七)体制改革和文明建设。重点评估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收分配制度改革、财税制度改革、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有关内容。
三、评估的步骤和方式
围绕《“十五”计划纲要》的上述内容,各项规划的中期评估可根据本规划的体例、形式和内容等各方面特点,采取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积极探索采用计量经济模型、加权计分评价等评估方式,最终形成规划《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大纲》详见附件3)。评估过程可参照如下步骤:
(一)开展基础工作,列出规划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列出规划确定的评价指标,尽可能将各项指标划分为总体评价类指标(一般为非政府主导的综合性指标)和履行职责类指标(一般为考核政府行政职责的专项指标);列出规划预定实施的重大项目和主要行政事项。
(二)按照上述内容,根据当前的实际进展,逐项对比分析。其中,各项指标的统计均以年底数为准,各个事项和项目的进展情况截止评估报告完成时间。
(三)综合有关内容撰写评估报告,并将上述分析图表附后。
四、评估工作的进度和要求
按照国家、省的布置,我市“十五”计划中期评估从现在起到今年5月底前完成。具体安排是:
(一)4月10日前,13项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完成中期评估方案、评估大纲的制定,并连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送市发展计划局(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同)。
(二)4月11日至4月20日前,召开各区、各相关部门、专项规划牵头单位会议,布置中期评估工作及要求;13项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完成本通知第三方面第1、2项所列工作。
(三)4月21日至5月15日前,各有关单位完成附件2所列《“十五”计划纲要》有关内容的评估报告和各自牵头的重点专项规划的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报送市发展计划局;涉及重点专项规划的,同时报送重点专项规划牵头评估单位。
(四)5月16日至5月31日前,市发展计划局完成《“十五”计划纲要》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连同重点专项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是一项系统性的研究分析工作,请各有关部门、各区按照分工要求,密切协调配合,共同完成国家、省和市“十五”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评估任务。同时,由于此次评估带有探索性质,评估内容要注意突出重点,评估范围暂不宜过宽;要结合“十五”计划中期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保证“十五”各专项规划顺利实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报告以列举重要事项为主,力求简明扼要,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调研材料。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发展规划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