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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意见的通知

  (三)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要认真落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问题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再就业协议期满,如本人自愿,可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解除协议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人员,按本人在岗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由企业支付,企业无力支付的,经同级财政、经贸、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核后,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可按规定享受2年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再就业扶持政策,接续养老等保险关系。协议期满暂时无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三、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
  社区劳动保障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州、地、市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实施关闭破产的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中央或省属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
  四、认真落实政策,千方百计做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发展经济为基础,努力开辟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扩大再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以及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减轻社会的就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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