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
 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二月)

  近年来,我省围绕国有企业改革及结构调整,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在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仍有部分国有企业和破产企业职工生活比较困难,对此,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多渠道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
  (一)进一步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职工,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认真做好低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根据各地实际尽快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