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依法破产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
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3]2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实行
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00三年二月)
为妥善解决依法破产国有企业有关职工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问题,推动结构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障其基本生活。国有企业实施依法破产,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工龄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从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中支付,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不足支付的,省属企业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提出,经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贸委共同审核,由省财政予以补助。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认真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中因工致残一至四级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已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从统筹基金支付抚恤金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按企业隶属关系,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退休待遇,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从批准退休时间的下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